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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中心城区限制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南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4年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0时,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滨河路(含)以西以北、北京大道以东、信臣路以南区域通行。
二、公交、救护、抢险、市政、邮政等保障城市运行管理的车辆,确需驶入禁行区域内的,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城区道路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三、外埠机动车进入南阳市中心城区时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监督和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机动车驾驶人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原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或南阳市信臣路顺安白云检车线环保标志发放窗口办理)。各县环保局负责本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禁行标志的设置、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员扣3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限行规定。
特此通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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