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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重 发表于 2010-5-23 19: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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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以来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南京“**案”,终于有了说法。5月20日上午,南京秦淮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对涉案的22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顶着“大学副教授”头衔、“**”游戏中组织者马尧海,被列为被告人之首。他因为拒不认罪被从重处罚,获实刑3年6个月。其他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刑法。(见2010年5月20日中国新闻网)此案涉及的被告人数之多,创造了1997年修订刑法13年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此案的判决,无疑具有典型意义。

  “**案”的宣判之所以具有典型意义,关键在于这起本来犯罪性质明显的案件,被戴着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桂冠的李银河一搅,引起了社会的巨大争议。以性权利卫道士自居的李银河,对《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提出了挑战。今年3月2日,李银河通过**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3月3日,在自己的博文中,对此做了系统阐释。她认为,性行为的规范是在道德范畴内的事情,不能把你情我愿的性乱说成是犯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是他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她还解释说,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由于有了李银河壮胆,马晓海称“自己完全被妖魔化了”,还厚颜无耻地说:“婚姻是白开水,而**是一杯美酒”,以至在庭审期间和判决之后一直拒不认罪。

  一个再鲜明不过的是,马晓海等人聚众乱性明显违反了现行法律。《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聚众淫乱罪,指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人不作犯罪论处。2007年至2009年8月间,马晓海等22人共参与35 起**聚会,其中马参加18起,在他家进行了14起,年龄最小的是1983年出生的,真正的夫妻只有2对,其中女性8人。他们搞的所谓“换偶”,就是男女聚集到一起后,相互交换性伴侣,而后实施乱淫、猥亵、畸形性行为,以满足各自的性欲。显然,马晓海等人的行为,与《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明显触犯了法律,毫无疑义地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不应该有什么争议。

  李银河对“聚众淫乱罪”提出异议的种种观点是十分荒谬的。这是因为,与时下社会上存在的男女双方同居、通奸、同性恋不同,聚众淫乱尽管有道德的元素,但已经超出了道德界限,因为他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冲击了人类普遍遵守的一夫一妻制,而且会颠覆社会文明、毒化社会风气。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任由“**”、聚众淫乱活动滋生蔓延,就会引发家庭关系破裂或犯罪,进而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由此引申,就不能因为身体是你自己的,只要自愿或未伤害别人,就可以随意“使用”和“处置”。卖淫嫖娼行为同样是双方自愿的,在偷偷摸摸情况下,也没有直接伤害到他人,为什么就可以入罪呢?原因就在于危害了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间接地伤害了其他社会成员。我们从来主张个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世界上从来不存在绝对的权利,聚众淫乱直接侵害了配偶和子女的权利,间接侵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至于西方社会存在的“群奸群宿、聚众淫乱”,显然不能作为标准,也不能成为给聚众淫乱脱罪的理由。西方妓院存在合法化,我们能照搬么?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李银河还誓言,下一步将继续为公民的“性权利”呐喊,“卖淫合法化”和“取消淫秽品法”将是新的挑战目标。按照李银河逻辑走下去,人和动物还有什么区别?看来,对这样一位拿着国家和人民给予的俸禄、执意挑战社会文明和法律的所谓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还是早点回家歇着好。

  马晓海等人在“换偶”名义下进行的聚众淫乱活动,人数之众、次数之多,是近年来少有的,其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将具有示范效应。相信,每一个关心此案和有是非标准的人,对南京秦淮区法院给出的最终答案都会击掌叫好,也会对道貌岸然的李银河、马尧海之类的专家、学者和教授嗤之以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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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李重 发表于 2010-5-23 19: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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