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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反馈] 为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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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Iloveyou 发表于 2017-4-5 11:07: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 广东省惠州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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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官庄工区失地农民的诉求!
希望有同样遭遇的朋友转发!
反映人: 南阳市官庄工区前营村民委员会第11、12小组
负责人:田建春  田付栓,任组长
      贵院执行的张玉焕诉南阳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的宏盛公司的建设用地已进入拍卖程序。反映人向贵院提出以下紧急反映,请贵院慎重处理。
     反映人------南阳市官庄工区(原宛城区)官庄镇前营村第11、12小组180户900位村民。

反映事项
一、被执行的建设用地设定有反映人的巨大利益
     该宗建设用地原系反映人仅有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反映人再无任何土地,成了地地道道的失地农民,没有了任何生活来源。基于此,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以下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6)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宛城区2005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
      2、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土(2006)62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宛城区2005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要求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落实。
      3、南阳市官庄工区管委会会议纪要(2012)8号“关于黄山路以东五一路两侧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按照政策上限,最大程度补偿安置。在现行政策范围内,前营村委会本着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的态度,协调开发商,尽最大可能让利于群众”。
      4、南阳市官庄工区管委会(2013)10号“关于重新启动官庄工区五一路黄山路交叉口储备地出让工作的函”。函告宛城区人民政府“为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将各项安置措施落到实处,意向竞买人须与村组进行有效沟通;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意向竞买人就安置问题与村委会和群众代表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具备竞买报名资格,请予支持”。
       5、宛城区国土局文件受理签。宛城区主管副区长高波签署同意意见。
      与此同时,前营村的群众代表和180户900位村民,于2009年10月23日和宏盛公司的负责人尹宏军签订了土地赔偿协议书,约定宏盛公司每人补偿1万元生活费和40平方米的门面房。2015年2月4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再次约定每人40平方米的门面房。
      由此可见:
      1、做好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是省市区各级政府的要求;
      2、意向竞买人与失地农民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才能取得竞买资格;
      3、赖以土地生存的农民在失地之后获得的补偿是1万元现金和40平方米的门面房,补偿总价值为:现金900万元、房产按每平方米2万元计,为7.2亿元,合计7.29亿元



二、执行标的物仍归农民集体所有
     如前所述,因该建设用地未给反映人补偿到位,被执行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受限的,该宗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
    2014年4月11日,宛城区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南阳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宛区国用(2014)第003号、宛区国用(2014)第004号土地使用证,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后因民事纠纷,分别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建设用地查封拍卖。
      该宗土地原系反映人所有的集体土地,200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南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宛城区政府转用并征收反映人集体耕地13.1373公顷、其他农用地1.2517公顷;征收反映人集体建设用地1.1312公顷为该区2005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同年,南阳市人民政府以此对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2012年,南阳市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就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作出纪要;2013年,南阳市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就竞买人的资格问题函告宛城区人民政府。2009年,南阳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映人的村民达成土地赔偿协议,但未履行。反映人与宛城区人民政府之间有利害关系。

      反映人请求撤销宛城区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给反映人恢复耕种的主要理由是:

      1、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宛城区政府转用并征收的反映人土地的用途是乡镇建设用地,但是,宛城区人民政府却将该宗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商品房开发,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不符。改变批准的用途用地,宛城区人民政府是否经原批准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2、该宗土地应当交反映人恢复耕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可见,200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反映人2005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宛城区人民政府直到2014年4月出让给宏盛公司,闲置、荒芜耕地长达9年!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交反映人恢复耕种,但是,宛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3、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均要求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和“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集约用地标准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将供地情况经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请问:
(1)宛城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如何落实的?反映人的安置费用是如何给付的?宛城区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了?
(2)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和供地情况是否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如果宛城区人民政府没有履行以上程序,其颁证行为还有效吗?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官庄工区前营村民委员会第11、12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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