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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就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于2015年7月23日在潜江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至今,已有半月有余。基于本案(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所牵涉到的潜江市公安局是否尽快行使立案权并对江汉采油厂对原告非法拘禁一案展开调查,原告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尽快对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进行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被告,潜江市公安局依据原告所对自己提出的行政不作为的指控,在向法院提出的答辩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故潜江市公安局在接到原告被江汉采油厂非法拘禁的报案后,之所以在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内没有行使立案权,这主要归咎于被告(潜江市公安局)错误的主观判断所致。
同时,经原告递交给合议庭的关于潜江市公安局的相关证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此类案件(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也属于政府公开案件。根据以上,原告方认为,潜江市人民法院应当对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启用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潜江市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26日对原告所上述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至2015年7月23日开庭审理,时间已长达59天,而且时至今日仍未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对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进行宣判。
在这里,再次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就原告上述所陈述的观点,督促行政法庭对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并让潜江市公安局尽快履行自身职责和行使立案权,把江汉采油厂对原告进行非法拘禁的相关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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