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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抗美老兵 于 2016-1-28 19:38 编辑
尊敬的法院院长:
您好
我是江汉石油管理局、采油厂、采油队的一名职工。今天怀着一颗失望但又心存期盼的心给您写一封本不该公开的信,希望您看到这封信后能够以一颗共产党人那仁慈的心来关注底层老百姓的心声。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4年8月27日,江汉采油厂以我在互联网上发布企业领导挪用1000万伙食费这件事情把我非法关押在了潜江市总口农场招待所,时间长达44天。我被关押后继2014年10月27日,我向潜江市公安局总口农场派出所报了案,可潜江市总口农场派出所一直不予立案,直到2015年4月20日才给立案,9天之后,潜江市公安局把案件移交给了油田公安局。为此,我向潜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控诉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诉状,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就此案进行立案,与同年8月24日做出了一审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原告不服,继续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是汉江中院又于2014年12月16日再次驳回了原告控诉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上诉请求。为了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破就原告被江汉采油厂非法关押一案,原告又于2016年1月8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控诉江汉油田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上诉状,理由是,江汉油田公安局自2014年4月29日接到潜江市公安局移交的案件后长期拖延案件并不予侦破,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油田公安局督察大队对案件侦办单位(有去派出所)进行了投诉,可是油田公安局督察大队至今也没有对案件侦办单位进行督查。无奈,原告只有将油田公安局督察大队的不作为行为向潜江市人民法院在此提交了诉状。可令人费解的是,潜江市人民法院却对本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理由是,油田公安局针对的案件是刑事案,属于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虽然油田公安局督察大队是该局内设的机构,其职能是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内部监督,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就是潜江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请问在场的各位法官大人,你们自己来评评理,这不是胡搅蛮缠是什么?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潜江市公安局和油田公安局两家单位为了不愿意去得罪江汉采油厂而没有行使自己的刑事司法行为,从司法的角度都已经触犯了法律。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体现在,其在接到原告的报案后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不去侦破案件,换句话说,没有履行自己的刑事司法行为,也就是说没有作为。虽然最后潜江市公安局总口派出所进行了立案并把案件移交给了油田公安局,但是,由于总口派出所在长达半年多没有行使自己刑事司法的职能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其他方面的损失,故潜江市公安局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这就好比群众在面对歹徒行凶抢劫时,给公安机关打电话求助,可是公安机关迟迟不来,事发之后公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才姗姗来迟,结果造成了被害人财物被抢。道理是一样的,潜江市公安局也同样要为自己延迟办案的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如果说潜江市公安局是否是行政不作为在甄别上还存在争议的话,那么油田公安局督察大队的行为就是彻头彻尾的不作为了。因为油田公安局督察大队是公安局下属的一个行政单位,它所肩负的职责不是刑事案件侦办,而是对办案机关进行督查。这么一个简单的法律常识,潜江市法院居然既然这两个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甄别都屡次出现低级误判,这应当不是一个偶然行为。在这里,希望湖北省法院相关领导能够如实对此事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238条,非法拘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江汉采油厂来说,为了掩盖自己经济问题不被暴露而公然采取对举报人报复打压,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可是作为潜江市公安局和油田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并没有履行公安机关应有的法律职能并去很好的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反,却以江汉采油厂相互勾结以期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这一行为也是让我们不能容忍的。但是让人最不能接受的是,作为潜江市法院,在面对如此明朗的案件面前,却揣着明白装糊涂,公然地采取一种枉法裁判,这才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如果作为法院来说都敢这样公然的去维护违法者的利益,那这样也就等于是在告诉全国人民,限制人身自由案从此合法化了。如果真是那样,那就应当把《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给他删除掉,如果真是那样,那我也就没有必要去控诉他们了。
亲爱的法官大人们,给你们写这封信的时候我的心已经结成冰块了,我也知道,就说你们看见的这封信你们也仍然不会去理睬,因为这就是当下的中国现状,当老百姓的利益和权贵的利益发生冲撞时,你们一定会保护权贵者的利益,这是一种规律,也是一种潜规则。好了,亲爱的法官大人我的话也说完了,也没什么可说的了。听天由命吧!谁让老百姓的命不值钱呢?谁让江汉采油厂权大钱多呢!这年头只要有钱什么事都可以摆平,更何况,是一个响当当的国有企业集团呢?
此致
一个相信法律公正的傻瓜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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