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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17年01月24日 16: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住建部近日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文件,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通知称,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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