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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如果具有123号令第六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降级前后准驾车型对照见下表。
降级前准驾车型 降级后准驾车型
A1 A3B1B2
A1A2 A2A3
A2 B1B2
A2A3 A3B1B2
A3 C1
A3B1 B1
A3B2 B2
A3B1B2 B1B2
B1 C1M
B1B2 B2
B2 C1M
注:降级前包含的其他准驾车型,降级后维持不变。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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