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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雨如烟 发表于 2013-3-22 08: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 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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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而此前,自2005年6月起实施的政策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换句话说,新规定出台后,持股1个月至1年的,其税负水平与原来相同;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有所下降;而不足1月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有所上升。
      喜欢短线操作的朋友应特别注意股息红利税的问题,完全可以规避开20%的重税,只要提早买入股票几天持股超过一个月,或者在登记日之前就把股票卖了,便只需支付10%的税费,节省5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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