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nytzby 于 2014-3-24 19:28 编辑
产品特色 |
低廉保费 积沙成塔
高额保障 彰显身价
保额分红 锦上添花
| 投保规则 |
投保年龄:0到60周岁。(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保险责任 |
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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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身故/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我们按身故/高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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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演示 |
投保案例:
王先生,30周岁,投保“鸿盛”,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至80岁,交费期间为10年。
利益演示:
满期保险金:当您80岁时,至少可领取10万元,如按中档红利计算,可领取191426元。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80岁前若万一不幸身故,可领取10万元和红利作为身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80岁前若万一不幸高残,可领取10万元和红利作为高残保险金。
保单红利:保额分红,保障年年递增,还有终了红利,喜上加喜。
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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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构成: 主险: 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附加险: l 长城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l 长城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l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l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l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 l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 l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 l 长城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7)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条件:0周岁(出生满30天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投保人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期间: 20年、30年、40年、保至60岁、保至70岁、保至80岁 保险金额: 1000元/份 缴费方式: 1,一次性交清:趸交; 2, 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主险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内容描述 | 身故/高残保险金 | 一年内(含)病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一年后病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意外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满,基本保险金额+累积年度红利保额+终了红利,合同终止。 | 保单分红 | 分红方式:保额分红 | 保单借款功能 | 按借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1年 |
附加险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内容描述 | 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鸿盛提前给付和附加康顺) | 一年内(含)初次患重疾(50种),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一年后至满期,初次患重疾(50种),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附加鸿盛提前给付合同与主险合同一同终止;2,附加康顺合同终止而主险合同不终止。) | 重疾豁免保险金 | 主险的被保险人作为该附加险的被保险人,一年后且交费期内被保险人罹患重疾(50种)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豁免整张保单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高残豁免保险金 | 主险的投保人作为该附加险的被保险人,30天后且交费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豁免整张保单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两倍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 三倍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两倍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下述情形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
产品特点: 1,保障全面;2,根据被保险人年龄不同一张保单最多能附加5种附加险;3,被保险人年龄小于等于50周岁,投保20万元以下免体检。【满 期 金——积沙成塔,财富自由;身 故 金——保险本质,彰显身价;高 残 金——伤残给付,体现尊严;重 疾 金——重疾理赔,呵护安康;保费豁免——保费加保,人性关怀;保额分红——年度分红,终了分红】 保单实例:[最高565000元保障 险种名称 | 交费期间 | 保险期间 | 保险金额 | 年交保费 | 年交保费合计 | 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 20年交 | 30年 | 10万 | 3710元 | 5334.11元 | 附加康顺重疾 | 20年交 | 30年 | 15万 | 1065元 | 附加意外伤害 | 趸交 | 当年 | 10万 | 180元 | 附加意外医疗 | 趸交 | 当年 | 1万 | 60元 | 附加住院医疗(2007) | 趸交 | 当年(5年保证续保) | 5000元 | 200元 | 附加豁免重疾 | 19年交 | 19年 | | 119.11元 |
50种重大疾病保障: 50种重疾保障: | 1 | 恶性肿瘤 | 26 | 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 | 2 | 急性心肌梗塞 | 27 | 多发性硬化症 | 3 | 脑中风后遗症 | 28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29 |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30 |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6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31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7 | 多个肢体缺失 | 32 |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8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33 | 严重冠心病 | 9 | 良性脑肿瘤 | 34 | 脊髓灰质炎 | 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35 | 严重克隆病 | 11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36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12 | 深度昏迷 | 37 | 植物人状态 | 13 | 双耳失聪 | 38 | 独立能力丧失 | 14 | 双目失明 | 39 | 严重哮喘 | 15 | 瘫痪 | 40 | 坏死性筋膜炎 | 16 | 心脏瓣膜手术 | 41 |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 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42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18 | 严重脑损伤 | 43 | 象皮病 | 19 | 严重帕金森病 | 44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 20 | 严重Ⅲ度烧伤 | 45 | 终末期疾病 | 2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46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47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23 | 语言能力丧失 | 48 | 疯牛病 |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49 | 严重心肌炎-心功能状态IV级持续至少90天 | 25 | 主动脉手术 | 50 |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 |
朋友们赶快行动吧!长城保险伴你人生长程。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从居民网(Jumin.cc)看到的,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