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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4-1-7 15: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 湖北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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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琐事闯入他人家中闹事,被对方家犬咬伤。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受害人过错在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17日上午,郑某因相邻排水一事到邻居邓某家中论是非,双方发生争执,郑某上前殴打邓某,邓某家饲养的黄狗见状,将郑某扑倒后咬伤。后因赔偿事宜争执不下,郑某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郑某闯入他人家中闹事存在过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邓某可不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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