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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只要当事人具备以下情形就应该确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客观的说,当事人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不是从事劳动而受到的伤害,而是因为工作的间隙去买一包烟受到的伤害,一般人都会认为不应该算作工伤。既然这样,我们先做个假设。如果当事人当时买这包烟受到的伤害是在自己下班休息的时候发生的话,那他受到的伤害是工伤吗?答案是否定的。换句话说,当时人由于出事的地点和出事的原因和工作没有一点瓜葛,所以我们认定当事人在家休息期间因为买烟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但现在的情况就不同了,首先一点,当事人买烟的行为和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我们可以认定当事人买烟的这种行为属于一种为下一步工作的预备。是人都是要吃喝拉撒的,如果当事人当时不是去买烟,而是去买一瓶水或是去买一块蛋糕的话,那又算不算是工伤呢?很多人对工伤的认定有一个误区,认为所谓的工伤就是在劳作的过程当中受到伤害才算是工伤,这种认定是不科学的且缺乏人性化。别忘了,前面第一条写的很清楚“工作原因”,实际上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和他所从事的工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一点非常重要。还有第二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当事人买烟的行为实际就是工作的一种预备(只要他从事的不是违法行为),所以我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该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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