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52657
- 积分
- 5479
- 威望
- 分
- 激情
- 分
- 居民币
- ¥
- 主题
- 回帖
- 0
- 记录
- 日志
- 相册
- 好友
- 注册时间
- 2013-11-14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我就被告所在答辩中提出的,潜江市公安局总口农场派出所认定自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发表以下意见: (问题一)被告辩称,潜江市公安局总口农场派出所接到原告报称被非法拘禁一案,其经过调查发现本案涉案人员均住在江汉油田,认为由江汉油田公安局管辖更为适宜。原告认为,被告给出的这一辩解并不符合法理。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与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作为被告方(潜江市总口农场派出所),在2014年10月中旬接到原告报警后并在之后经过调查发现本案涉案人员均住在江汉油田,最后认定江汉油田公安局管辖更为适宜。那么,被告为何不将这起案件尽早移送油田公安局、并且通知原告呢? 第二,原告方认为,被告所提出的,案件由江汉油田公安局管辖更为适宜这一说法也是一种托词。因为被告完全可以协同涉案人员所属地的工作单位和当地的公安部门共同侦破此案。故原告认为,被告以上观点不能成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