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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6:4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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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有哪些?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现在,律师365将在下面的文章为您具体介绍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和量刑标准。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要件
1、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2、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3、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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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6:53: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江汉采油厂相关领导以受害人在网络上发布关于举报企业领导经济问题的行为并且定期实行长达44天的所谓的“全封闭式学习班”教育,这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作为企业而言,“学习班”这种方式以后是否还需要继续持续下去,这将直接考验我们这个法制社会的完善性。作为企业而言,面对职工的一些问题,应当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帮教和疏导,而非动辄就采取家法来应对。无论怎么样,江汉采油厂的行为毕竟是于法理和社会公德而不容,他们某些领导从中所扮演毕竟是一个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中央政策的丑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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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7:01: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在被关押的这段日子里是我一生中最难忘记的,那是一段屈辱的日子。我那天是被领导骗到单位去的,人刚一到单位,就见到了一大批戎装待发虎视眈眈的工人。我心想,完了,这下肯定要遭罪了。当时是江汉油田武装部的干事帅军向我正式宣布,说我最近在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形象,现在企业正式作出决定对我进行全封闭式学习班教育,说完这句话,我就被他们押上了一辆巴士。在上车的时候,他们就把我身上所有的物件全部收走。其中包括钥匙和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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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7:05: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巴士一路颠簸,半个多小时后来到了潜江市总口农场招待所。可是我并不认识这个地方,当时是下午4点多。他们进行一番忙碌后,就把我带到了招待所的第七号房间,屋里有3张床,他们搬走了两张床,留了一张给我睡。屋里有两张椅子,那是专门给监控我的职工所准备的。里面有一个卫生间,可以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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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7:10: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来到这里我心里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心里在想,这会他们报复是肯定无疑了,但他们会不会以其他方式故意把我整死在里面,当然,我的这种猜测也并不是没有根据。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案子在当下社会并不新鲜,就算他们把我弄死了,到时候给家里赔点钱封个口,然后再吓唬吓唬,估计能过得了关,我当时就是这样想的。怎么办?跑是跑不了了。这些人里3层外3层对我严密把守,看来只有慢慢的去对付了。当时心里还想,这次关押我的时间估计不会太短,2005年那一次,江汉采油厂就把我非法关押了17天。如果这次自己不把心理调节好,就算人不死在里面,出去了估计会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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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7:15: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吃饭的时间到了,当是我被习海涛和包子两个人看守着,今天是他们两个人值班。他们一共是20多号人,外加3名干部。他们值班还是我的时间是8个小时一轮换,分别是早上8点、下午4点、和晚上12点。一个班两个人,下了班还必须交接,把每个班对我的监督情况都要写在本子上。领导每天都要来查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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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7:22: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在里面他们给我定出的要求是,不准离开这间屋子。对待监控我的职工,每次见面都要立正并且喊领导好。说实在的,监控我的这些人大部分也都是油田子弟,并且都是油田工人。只有一个叫洪峰的是潜江市周矶农场的一名协议工人。他们其实内心也都不想来看押我,都是被领导逼的。当时他们已经吃过饭,就我一个人在屋子里面,这个时候,一个叫李龙的小个子进来给我端了一盒饭,并且对我说,你看,我给你端的饭,你去把我的衣服弄脏了,怎么办?我说你的衣服又不是我弄脏的,当时两个人就争吵了几句。过后他就离开了,等我吃完饭以后。他们所有的人都来到了我的房间,我心暗想,完了,坏了,今天晚上估计一顿打是跑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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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qunjie 发表于 2016-1-23 07: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省南阳市 电信
像电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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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头变幻大王旗 发表于 2016-1-23 08: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省南阳市 联通
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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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8:29: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城头变幻大王旗 发表于 2016-1-23 08:12
神经病

当然,很多人和你一样都不想去面对这件事情。但无论怎杨,非法拘禁已经是客观存在了,想抹是抹不去的,要骂你们就尽情的骂吧!在这里,我只要把事情的真相向大家披露就可以了。如果那些有正义感的人你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把这些东西传播出去,如果我反映的事情不属实,那么我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我们都的去面对这件事情。对也好错也好,公众自有明了。企业用这种违法行为来维护其的秩序到底可不可取,这不只是关乎企业未来的管理走势,还有法律的尊严。如果整个社会任由企业这种违法行为肆意蔓延,那么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维稳不等于是违法,有些领导总是喜欢打字维稳的旗号来捍卫自己的利益,但殊不知,自己的这种行为又将与民意发生新一轮的冲撞。现在全社会讨论的话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而是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得到尊重的问题。领导是人,难道工人就不是人?都是爹妈养的,可是为什么某些官员却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势为所欲为甚至于是欺压百姓?这到底是一个社会的进化还是退步?反腐改革的步伐大步向前,可是作为江汉采油厂却依然敢在这种大的潮流下逆风而上,这其中到底透射出什么?如果他们背后没有一种强大势力支撑,他们估计不敢这么去做。如果他们真正把民意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他们也会很慎重的去做。我们不能说他们不懂法,他们的所为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内心的一种惶恐和不安。他们是想用这种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尽快了结此事,以免夜长梦多。但是这种方式不仅没让他们开拖,反而陷入了一种大的麻烦之中。今天我个人而言,我虽然扮演的只是一个孤立的角色,但是从公众意志的角度而已,我的行为必然是正义的,同时,我的遭遇也换来了更多和我同样身份的职工的一种同情和关注。虽然他们你又给太多的评论,但是,他们用他们的思想来衡量着彼此的是非。我想,群众的眼睛自然是雪亮的,对于很多事他们一定会有一个更加公众和一个清醒的认识。企业的利益到底需不需要维护,职工的利益到底需不需要维护,人格尊严的底线到底需不需要维护?我想,他们更多的是在思考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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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8:47: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liuqunjie 发表于 2016-1-23 07:40
像电影一样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如果你认为我是在写段子,那么,估计公安机关已经早就帮我进去了,我也犯不着站在这里想大家来进行倾诉,如果你是此次非法拘禁的相关涉案人员之一,那你的言论和心态可以理解。这件事情目前虽然有企业再兜底,但是如果江汉采油厂相关涉案人员违法的事实最终成立,那么承担法律责任的毕竟是具体的某些人。有的时候,大家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在帮企业做事,出了事情也可以出面承担,自己可以免受其责。这点是不正确的。记得1998年我们当时在山东会战,作业8队的全体干部职工和当地盐场的老百姓发生了打斗,听说当时是书记命令职工去和老百姓打的,不幸在那场械斗当中,有一个老百姓被当场打死。结果怎么样,企业最终并没有保全那些职工。记得每个参与打架的工人,最终都被地方派出所拉进去打得半死,然后每人罚款了1万多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由于在寿光监狱死活不承认自己唆使工人去打架,也算逃过一劫,没有判他的刑。但是也都被罚了钱。最后企业和死者家属还是达成了赔款协议,否则,这件事情肯定都有人被判刑。再举个例子,山东清河采油厂原采油一队队长为了维护单位的石油不给老百姓偷盗,纠结了一群工人把村支书的胳膊打断,结果这个队长还是被判了一年刑。当然,这起案例是地方和油田企业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有些事情大于小还是要看事态的整个过程和结构,同时,当下的政治社会形势也会影响事态的转变。民与官斗是当下社会普遍性的一个话题,但是我们也要看事情的出发点到底是因为什么?也要看事态的影响以及当下社会意识形态主要着重强调的内容。企业某些引导以企业作为挡箭牌,大肆的侵占国有利益、大肆侵害民生,更有甚者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某些领导人的口里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词汇,这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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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11:01: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36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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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_阳光_IMwz6 发表于 2016-1-23 11:51: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移动GSM/TD-SCDMA/LTE全省共用出口
国企此现象比比皆是,要是我举报谁敢说狠话我就背上十公斤汽油枪,玩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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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13:3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wx_阳光_IMwz6 发表于 2016-1-23 11:51
国企此现象比比皆是,要是我举报谁敢说狠话我就背上十公斤汽油枪,玩真的

只要你能光顾,也算是一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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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17:47: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十堰市 铁通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6-1-23 07:22
在里面他们给我定出的要求是,不准离开这间屋子。对待监控我的职工,每次见面都要立正并且喊领导好。说实在 ...

晚上7点左右,押送我的人来到了我的屋里,最开始是李龙来到我的面前,跟我讲了一些话,说他做了10年审房,还问我相不相信他可以把我给埋了。看见他背后的纹身,我意识到今天晚上这顿打肯定是跑不了了。他没说两句,就掏出电棍向我身上打来,说实在的,长这么大还从来没有受过这种滋味。这个时候,不知道谁把灯被关了。然后他们就开始一窝蜂的向我打来。采油厂护油干事刘志刚这个时候冲过来向我的头部连击几下,然后一个绰号叫包子的工人向我的胸口踹了几脚,紧跟着一个叫洪峰的职工在我背后一连窜了几脚,不知道是谁把我的嘴角打出了血,当我用手去摸的时候,江汉石油管理局武装部的干部帅军来我的面前打掉我的手,让我站好。后面也不知道进行了多久。我当时的心里始终在想,让他们打几下吧,不管怎么说,总是要过堂的。当他们打完之后,就让我罚站。也不知过了多久,大概晚上12点钟了,他们才让我睡觉。当天晚上,我就做了一个噩梦,在梦境中自己身陷火焰当中,无论怎么跑也跑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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