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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养狗不栓狗链的人注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释义】
(l)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动物,既包括城镇居民饲养的各种宠物,如狗、猫、鸟等,也包括农村居民饲养的狗、猫等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不是行为人本人所为,而是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休息,主要是所饲养的动物缺乏管教,经常发出噪音扰乱他人生活等。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对所养的动物不加以一定的约束,对其恐吓他人的情形持放任态度等,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惊吓。
(3)根据本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罚,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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