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阳市官庄工区禁燃区范围:全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炮竹,实行网格化管控,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将管控范围延伸至每条街巷、每个社区、每户商家店面、每家企业单位,确保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官庄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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