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上午9点钟,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少审庭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丽丽、梦梦、媛媛、团团、婉婉胁迫11岁幼女芳芳开处儿卖淫的案件进行了审判。 这5个少女犯罪时,年满14岁,不满18岁。据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介绍:2011年7月31日下午,新野县郊区一个宾馆的女老板会会,在河南省南阳市打工的年满18岁的江江【男】预谋下,由江江的女朋友婉婉把南阳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芳芳带到南阳市卧龙桥边的一个KTV里唱歌,然后和婉婉的朋友媛媛、团团一拥而入对芳芳威胁后,由媛媛、婉婉、团团、江江乘坐俊俊驾驶的出租车将芳芳带到新野县郊区会会的宾馆601房间,在老板娘会会及助手梦梦、丽丽的协助下,由被告银银【嫖客】将芳芳又带到新野县闹区的一家宾馆,开了320房间,嫖客要与芳芳发生性关系时遭到芳芳拒绝,嫖客将芳芳送回郊区宾馆,在江江、丽丽、梦梦、晨晨、团团、媛媛、婉婉及女老板会会的强迫威胁下,芳芳只好同意开处儿卖淫,女老板等乘坐俊俊的出租车将芳芳又送回320房间,嫖客与11岁的芳芳发生两次性关系后,嫖客递给江江2000元,江江递给芳芳了1000元作为处女的开处费。然后,南阳来的一伙人,押着芳芳仍然坐着俊俊的出租车,把芳芳带到南阳市建设路一家宾馆,把芳芳推下车,仓惶逃窜。芳芳才有机会向新野县公安局报案,新野县刑警队立即出击,几人在逃窜过程中被告人阳阳、征征、勇勇明知一伙人有犯罪事实,却为他们提供帮助,向南阳油田逃窜。8月3日11名犯罪嫌疑人在南阳油田被逮捕拘留。 法庭上起诉人对他们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当庭公诉,并以涉嫌组织、强迫11岁幼女芳芳可处卖淫罪进行审判,虽然丽丽、梦梦、媛媛、团团、婉婉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她们和她们的辩护人各有说辞,但等待她们的仍然是法律的制裁。(新野县人民法院 齐国强 鲁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