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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郑某打人和自己被咬存在一个因果关系,按理说这一切的起因都在郑某,是他先到别人家去动手打人,情理上是被动的。但严格的从法律的角度看,结果是郑某受到的伤害最大。尽管邓某没有还手而且狗又不是自己放的,但问题是郑某“咎由自取”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假设邓某要是和郑某没有任何矛盾,郑某去串门被狗咬了,邓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情况肯定有不一样了。如果说邓某当时狗要是被拴住,郑某也不可能被狗咬伤,说白了这纯粹属于以外。也就是说,郑某到邓某家打人有过错,但邓某由于没有拴好自己的狗导致了意外的发生,邓某仍然有过错。还有,假如狗是邓某放出来咬郑某的,那邓某是否有过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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