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新密11月2日消息(记者陈俊杰 刘黎 实习记者郎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11月1日报道了河南新密市曲梁乡庙朱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违规占用耕地,并将房屋大量销售给城镇居民的事件。报道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新密市委、市政府昨天成立了联合督察组展开调查。 昨天上午,由新密市国土、建设、纪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察组进驻庙朱村。曲梁乡党委书记尤国军说,调查组将根据报道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 尤国军:我们已经成了调查组,已经入村了,根据反映的情况认真调查,查出以后绝不姑息。 官方昨天通报的初步处理结果是,已经责令建筑商河南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停止对外售房的行为,并停止施工。福之田公司负责人高大原也承诺,退还城镇居民交纳的房款。 高大原:现在(工程)停了,你说咋解决呢,购房的到时候能退给人家退了吧。 庙朱村村民个人转让新农村建设住房的行为也被制止了,庙朱村村委会强调购房优惠券仅限于本村本户村民购房使用,出售给他人的一律无效。针对报道中指出的侵占耕地建房的问题,庙朱村村委会主任朱遂强承认建房的时候确实侵占了耕地,他说自己也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但是为什么还要明知故犯呢?朱遂强说,规划和土地建设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但庙朱村已经按照国家“占补平衡”的原则复耕了63亩耕地。 朱遂强:占补平衡,最起码你占了30亩地,你最起码的复耕大于占用的,我们自行复耕了63亩。 朱遂强说,已经向新密市国土局递交了复耕耕地的手续,但是记者未能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到有关手续。 记者:根据您现在掌握的情况,他们60亩有没有报上来? 新密国土局耕保科科长董仁瑞:没有,他们没报过来。 记者:那他地选好了吗? 董仁瑞:这个也不清楚,但是他们好像也在进展中。 记者:正在进展中? 董仁瑞:恩。 朱遂强说,按找规定应该等批复下来后再动工,但由于去年裕中电厂建设征用了庙朱村部分土地,160多户村民没有被安置,为了尽快安置这些村民,村委会报请上级后开工建设。 朱遂强:我不承认这有违规行为,因为电厂去年拆迁,本身应该先安置后拆迁。但是农村这事,咱也不能怨哪级领导,村里决定为了安置100多户人啊,现在人都在租房子,两家挤在一家,各种情况都有。 曲梁乡党委书记尤国军也表示,乡党委乡政府也顶着压力支持了庙朱村开工建设。 尤国军:因为电厂拆迁的160多户没有办法安排,这些群众急需安置,天冷了怎么办,所以我们抓紧动工建设了。 为了解决160多户村民的住房问题,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听起来不合规,但似乎合情。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庙朱村新建的小区有9栋楼,不是160户,而是450多户,而开发商已经把其中相当一部分买给了城里人。这又是为什么呢?而这类现象在河南乃至全国也屡见不鲜。请进来的开发商把新农村建设变成了建别墅、建高尔夫球场、违规售卖商品房……这些现象背后的共性原因又在哪里? 曲梁乡政府副乡长刘树森和福之田公司高大原的回答高度一致且都有些无奈,问题关键在于新村的建设缺少资金。刘树森:你城市人不可以到农村买房,农村有钱可以往城市去,农村光剩下老弱病残的,三八妇女,六一儿童,七五老人,他如何建新农村,要钱没钱,要力没力。虽然有国家的资金补贴政策,但补贴资金难以为继。例如庙朱村福裕新村的建设项目费用需要2000万元,国家只能补贴200多万元,剩下1800万元都需要自行解决。而解决资金的出路在哪里?目前各地能想到有效地解决办法只能是引资垫资这一条出路。刘树森:国家没有规定,各地运作模式不一样,我们的模式找一家愿意垫资的开发商,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委托他代建,他出资代建,建成以后,上级拨付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建成的房屋群众出资购买。他有成本,稍微加点建筑费用,因为他出资代建,应该有少许利润。庙朱村村委会主任朱遂强说,庙朱村与福之田公司协议约定,购房价是在成本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加50元,也就是后来公布800元的价格。福裕新村建设面积为4万平方米,如此一来,福之田公司如果把所有房屋卖给庙朱村村民,可以赚200万元。但公司负责人高大原说,相对于2000多万元的投入,这样薄的利润,他能保本就不错了。朱遂强:我现在是负债的,我负债300多万,这个工程总投入了2000多万,理论上都卖出了,我能保本就不错了。高大原坦言,福之田公司并不是一家实力很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这家公司去年刚刚成立。他举起手中掉了漆的手机说,他的车也仅仅是伊兰特。高大原说,真正有实力的大公司不愿意投入新农村建设,因为利润太薄了,而福之田公司为了获得多一些的利润打了一点“擦边球”,也就是按照商品房的价格把一部分房子卖给了城镇居民。庙朱村违规售房的问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解决,目前最紧迫的是如何保障庙朱村在外租房的村民在冬季之前入住新房。而在关注解决庙朱村问题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反思,如何确保其它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不踩踏耕地保护的红线?如何在吸引资金投入的同时,能够真正造福农村群众? 这个就是原网址:http://news.qq.com/a/20101102/000269_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