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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lqq 发表于 2015-7-16 08: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武汉市 联通
潜江的你在这发有球的用,知道这是南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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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5-7-16 21:33: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潜江市 电信
多余的话都不要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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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5-7-17 14:24: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潜江市 电信
          我就被告所在答辩中提出的,潜江市公安局总口农场派出所认定自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发表以下意见:          (问题一)被告辩称,潜江市公安局总口农场派出所接到原告报称被非法拘禁一案,其经过调查发现本案涉案人员均住在江汉油田,认为由江汉油田公安局管辖更为适宜。原告认为,被告给出的这一辩解并不符合法理。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与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作为被告方(潜江市总口农场派出所),在2014年10月中旬接到原告报警后并在之后经过调查发现本案涉案人员均住在江汉油田,最后认定江汉油田公安局管辖更为适宜。那么,被告为何不将这起案件尽早移送油田公安局、并且通知原告呢?        第二,原告方认为,被告所提出的,案件由江汉油田公安局管辖更为适宜这一说法也是一种托词。因为被告完全可以协同涉案人员所属地的工作单位和当地的公安部门共同侦破此案。故原告认为,被告以上观点不能成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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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5-7-17 14:2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潜江市 电信
(问题二)被告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提到,总口农场派出所在2015年4月29日报请潜江市公安局同意将该案移送江汉油田公安局,并认定总口农场派出所不属行政不作为的解释,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内送达控告人。          被告自2014年11月中旬接到原告的报案后,至2015年4月19日仍未正式立案,时间长达5个多月。作为被告方,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认定涉案人员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既然接到报案后既不进行立案侦查,又不对原告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由此,原告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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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5-7-17 14:4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潜江市 电信
关于原告的抗辩材料,请关注江汉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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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抗美老兵 发表于 2015-7-17 14:5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北省潜江市 电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报案时间长达5个多月的时间中,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导致了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引起行政诉讼,潜江市公安局应负有责任。         一、由于总口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一直都采取消极、隐蔽、回避的姿态,从而导致了人们忽略了被告的主观行为。作为总口派出所,当自己在第一时间接到报案人的报警电话后,并没有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和公益权的有效法律措施,从而致使受害人(原告)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二、被告在接到报案后也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却愈期不做为。三、被告本身具有行政管理权,可其却消极放弃行政权力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四、被告在原告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无论是专属性、具体性、程序性方面都符合行政不作为的特征。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以上所陈述,原告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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