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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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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留电话和姓名我怎么联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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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
你没留电话和姓名我怎么联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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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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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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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nytzzj 发表于 2013-9-9 17: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南阳
因为你,我周末没法刷漆,因为你我得推迟装暖气片,因为你我的付人家油漆工误工费,因为你我木地板无法按期装,郭老板你是可爱的人!我不想生气都不容易!也许你们店员不专业,也许也许。。。。,但是合同的建立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我没逼迫谁!你在这说我让人更生气!错了要自己承担后果,别乱推脱责任,贵店漆俺是不会用了,心里作用吧立邦漆都不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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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nytzzj 发表于 2013-9-9 17: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南阳
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5:47
店员和老板给他解释了两个小时,说把押金退还给他,他都不同意。

是定金不是押金不是预付款也不是担保金,这是不一样的感念,定金是债务的担保形式,我欠你钱,但货从交定金的时候应该就是我的了,我随时可以取,不然我交定金有个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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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
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
你没留电话和姓名我怎么联系你

你要知道在网上乱发贴子不事实求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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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
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
你没留电话和姓名我怎么联系你

你要知道在网上乱发贴子不事实求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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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
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
你没留电话和姓名我怎么联系你

你要知道在网上乱发贴子不事实求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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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nytzzj 发表于 2013-9-9 18: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南阳
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
你没留电话和姓名我怎么联系你

今天贵老板就能够联系得到
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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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nytzzj 发表于 2013-9-9 18: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南阳
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
你没留电话和姓名我怎么联系你

贵老板你可以问问店员是不是这回事,本人有没有添油加醋,即使气愤也未添油加醋,另外卖了就是卖了,你能做的不是找用户,还是从自身店里找原因!换位思考一下!我问了N个店,贵店处理措施别出其他店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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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nytzzj 发表于 2013-9-9 18: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南阳
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45
你没留电话和姓名我怎么联系你

另外定金条上有地址的,找社区一问联系个人不是啥问题,卖不卖无所谓,你不是贵店一家卖漆,耽误了工期,原计划全部打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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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 发表于 2013-9-9 18: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南阳
想法 发表于 2013-9-9 11:09
坚决要双倍返还定金或则履行合同。

我的思维被你搞的混乱,定金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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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nytzzj 发表于 2013-9-9 18: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南阳
海联 发表于 2013-9-9 17:58
你要知道在网上乱发贴子不事实求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可以啊!你说哪里不尊重事实了
你可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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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nytzzj 发表于 2013-9-9 18: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河南南阳
本帖最后由 hnytzzj 于 2013-9-9 22:51 编辑


关于定金的法律条款
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规定: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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